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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进行诉讼和执行判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国大陆的法院一般不执行美国的判决。因此,你对一个在美国没有资产的中国公司提起诉讼,或者在一个执行美国判决的国家提起诉讼,可能选择有限。中国确实执行许多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所以研究与你的案件有关的外国的判决执行情况始终是至关重要的。
你能起诉一家中国公司吗?在中国通过诉讼或仲裁起诉往往是令人惊讶的好选择,我们的律师已经在中国处理了许多这样的案件,既作为首席律师,也帮助其他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的纠纷。
在制定诉讼策略之前,管辖权是你需要清除的第一个障碍。当你在美国起诉一家中国公司时,你需要进行起诉任何外国公司所需的典型的联系调查。见Asahi Metal Industry Co.诉Solano Cty.加州高级法院,480 U.S. 102 (1987);Glencore Grain Rotterdam B.V.诉Shivnath Rai Harnarain Co.,284 F.3d 1114(第九巡回法院,2002)。
当美国法院对一家中国公司拥有管辖权时,起诉他们与起诉国内公司在很多方面都不同,包括:
中国已经签署了《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中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海外送达的海牙公约》。因此,送达必须符合这一法律。当根据《海牙公约》在中国送达诉讼文书时,你要通过指定的中国中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局来进行。
美国公司在美国法院寻求对中国公司的法律补救措施时,必须向中国司法部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在同意《海牙送达公约》时并没有对翻译提出具体要求。然而,中国司法部已经建议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在中国送达的文件必须使用普通话。由于该机构是在中国执行送达程序的政府实体,遵守其要求才有意义。
中国司法部将把你的诉讼文书送达给适当的当地法院,而该法院将提供服务。根据我们的经验,中国法院在处理这一程序时并不迅速。如果你要起诉的中国公司是一个强大的当地实体,那么送达时间可能会更长。你可以反复给法院和司法部打电话和发电子邮件,以帮助推动这一进程,但预计送达时间需要12-16个月。
中国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0(a)条正式反对邮寄送达,美国法院认为该反对有效。见 DeJames v. Magnificence Carriers, Inc., 654 F.2d 280 (3d Cir. 1981), cert. den. , 454 U.S. 1085; Dr. Ing H.C. F. Porsche A.G. v. Superior Court., 123 Cal.诉讼程序3d 755 (1981).
一旦你对一家中国公司提起美国诉讼,法院的正常取证规则适用。然而,中国禁止在其领土上取证,即使有证人同意。在其加入《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国外取证的海牙公约》的声明中,中国表示它不会遵守那些授予领事官员监督取证权利的条款。
1989年,中国允许在美国诉Leung Tak Lun, et al., 944 F.2d 642 (9th Cir. 1991)一案中进行取证,但告知其对该特定取证的授权不应视为先例。此后,它没有允许取证,而在中国进行取证可能会导致逮捕或驱逐。即使在中国通过电话取证也可能违反中国法律,对任何计划去中国的人来说都不是一个好主意。
最简单的方法是在美国、香港或中立的第三国对中国的证人进行传唤。
中国允许根据《海牙证据公约》第1条和第2条进行有限的文件披露。这些条款规定了通过请求书进行文件披露。有待决诉讼的法院发出并将其转交给文件所在辖区的 "中央机关"。
然后,中央机关将请求书发送给适当的司法机构,以便作出答复。根据《公约》第23条,签署国可以 "声明不执行为获得普通法国家所称的审前文件披露而发出的请求书"。中国已经做出了这样的声明,所以文件披露可以为审判目的而发生,但不只是为了收集信息。
虽然中国已经同意为审判进行文件披露,但中国中央机关并不总是告诉中国法院在你的案件中强制出示文件。美国国务院对中国倾向于如何回应美国法院的文件披露要求做了以下准确的总结:
虽然可以根据调查委托书或请求书(《海牙证据公约》)在中国请求强制取证,但这种请求在过去并不特别成功。请求可能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来执行。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或在相当长的时间后,中国当局要求美国法院作出澄清,但没有迹象表明该请求最终会被执行,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中国公司并不熟悉美国式的证据披露,他们通常认为遵守证据披露规则是可有可无的。
在美国的诉讼中,美国公司比中国公司拥有许多优势。美国陪审员通常对中国公司持怀疑态度。中国公司经常无视证据披露。提醒法院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会使中国公司失去信誉或迫使其受到制裁。也许最重要的是,中国公司通常低估了美国审判法庭裁决的重要性,往往在上诉前不积极抗辩诉讼。来自中国公司的法庭灾难:
在中国,上诉通常是从头开始的,这意味着如果初审法院的法官不同意你对事实的描述,你可以在上诉阶段再次尝试讲述你的故事。但在美国,上诉法院将初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视为既定事实,只听取关于初审法官对法律问题解释的争议。这意味着在美国,你很少有机会提出你的事实版本,所以你最好第一次就把它做对。在中国,一旦案件进入上诉法院,斗争往往才开始。
由于中国和美国之间没有关于承认或执行民事判决的条约或任何对等安排,中国法院几乎总是无视美国的判决。
如果你起诉的中国公司在美国或一般执行美国判决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或韩国)有资产,那么在美国法院立案可能是最好的方式。否则,美国法院的判决可能最终没有什么用。
中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署国,因此其法院一般会执行被认可的外国仲裁机构的外国仲裁裁决。但是,对于通过默认方式获得的裁决,执行的可能性较小。中国法院有时也会将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拖延数年,以此来拖延执行,使其执行数字看起来比实际情况要好。
在中国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争端,尽管这个过程比国内的仲裁更为有限。此外,国际律师在制定中国仲裁条款时,已经提高了他们的水平。标准条款通常不遗余力地保护中国公司,而且经常不包括关于如何和何时进行仲裁的具体语言。
中国有一些合法的仲裁机构,其中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CIETAC)是最著名的。
一般来说,这些仲裁机构几乎不允许有任何证据。通常,他们也不允许现场作证,所以希望他们能根据文件来审理你的案件。通常,在中国的仲裁中加入英语程序的条款,并在中国的对手方愿意接受的情况下加入尽可能多的外国仲裁员,是有意义的。
当在美国法院起诉一家中国公司不是正确的解决方案时,在中国起诉可能是正确的。中国的法院系统与美国律师所习惯的不同,但它比许多美国律师认为的更容易操作。外国公司可以而且确实在中国法院赢得对中国公司的诉讼。尽管在中国起诉通常是可能的,但最好是在全面了解这一过程实际需要的情况下进行。
首先,管辖权很少是一个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第237条赋予中国法院对涉及外国原告起诉中国公司的国际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中国法院将执行合同中规定的法律。然而,中国法官更强调案件的整体背景和 "公平性",而不是他们的美国同行所关注的法律技术问题。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因为个别员工的原因而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美国法院几乎肯定会要求该公司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另一方面,中国法院可能会裁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严格限制损害赔偿,认为因一个雇员的不称职而惩罚一个公司是不公平的。
第三,中国法院禁止几乎所有的证据披露,所以你需要在一开始就有一个强有力的案例才能获胜。这一先例也意味着你应该在起诉前建立你的案件,特别是由于从起诉到审判的时间通常不到一年。
第四,中国法院的裁决几乎完全基于书面证据,而不是证词。
第五,在中国的商业诉讼案件中,和解是很少见的。中国的诉讼费用几乎总是比美国低很多。此外,在收到法律投诉后,中国文化往往将和解视为丢脸。你所起诉的中国公司可能宁愿输掉官司并将其归咎于法官,也不愿意和解并让别人认为这是承认错误行为。
第六,无论什么案件,中国的法院都很少做出大额的损害赔偿。那里的企业通常以低利润运作,法院不愿意伤害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或导致裁员。特别是,中国的法官对利润损失或疼痛和痛苦的赔偿判决犹豫不决。中国的法院根本不会判处像美国法院那样的赔偿。
第七,中国收集判决的能力仍然没有接近美国或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水平,尽管它正在变得更好。中国的法院往往缺乏强制收债的权力,而且从其他有权力强制付款的机构那里得到的帮助也很少。此外,中国的公司有时会发现,通过关闭并以新的名义重新开业来避免判决的成本效益更高。
Dan Harris是中国法律制度和商业环境方面的权威。除了经常出现在媒体上就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演讲,他们还合著了《中国法律》一书。 China Law Blog该博客一直是世界顶级英文法律博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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