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中国对美国

商标异议是当事人可以正式要求拒绝另一方的商标申请的程序。它们几乎是每个国家的商标法的一个特点,包括中国和美国。虽然商标异议在中国和美国都有相同的目的,但其使用的背景有很大的不同。

1.中国商标异议

一旦审查了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将 "公布 "该商标。然后是三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必须基于特定的法律理由,这些理由在《商标法》第33条中有所规定。某些理由只能由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援引,而其他理由则可由任何一方援引。例如,想象一下,有人申请注册STARSUCKS商标,与咖啡店服务有关。只有星巴克公司可以反对这个商标,理由是它与它的一个或多个注册商标相似。然而,任何一方都可以反对注册STARSUCKS,理由是它具有欺骗性,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真正的星巴克之间有联系。

一旦提出异议,CNIPA将考虑其案情。它可以决定支持反对方,拒绝注册被反对的商标,也可以决定允许注册。

根据我们的经验,外国品牌的商标申请很少被反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CNIPA审查商标申请的方式所致。在审查商标申请时,CNIPA会搜索中国的商标注册处,以确定是否有与所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如果它发现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它将拒绝该商标申请,并列举冲突的商标。

在决定两个商标是否相似时,CNIPA采取了一种扩张性的方法;在面对边界案件时,CNIPA通常会发现相似性的存在。因此,CNIPA先发制人,取消了大多数有可能引起其他各方关注的商标申请,因为申请的商标与他们自己的商标相似。CNIPA触发式做法的另一面是,它经常拒绝与引证商标并不真正相似的商标申请--但这是另一个问题。

尽管外国品牌在中国很少受到商标异议的影响,但它们经常利用异议程序来反驳其他方的有问题的商标申请。在中国的申请在先制度下,注册了商标的人比在先使用该商标但没有注册的人对该商标有更高的权利。这使得中国的商标制度很容易受到恶意行为的影响,比如那些注册商标的 "霸占者",他们希望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为他们支付赎金。中国当局正越来越多地打击商标霸占行为,但也存在着来自造假者、竞争对手和无良商业伙伴的风险。

对于造假者来说,注册商标意味着在法律上,他们的产品在中国不被视为假货。同时,品牌可能会被恶意的竞争对手阻止注册他们的商标。通过恶意获得的商标注册,竞争者还可以寻求阻止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出口。恶意的商标注册也可以被用作阻止品牌寻找其他供应商或营销伙伴的筹码。

这种状况使得中国市场上的品牌拥有者必须不断警惕恶意的申请。如果他们意识到有恶意申请,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将是他们破坏该恶意申请的第一枪。

在中国,商标异议程序相对简单。提出异议后,商标申请人有30天的时间进行答复。然后,双方还有三个月的时间在初次提交后提交补充证据,这对于那些在异议期的最后几天才发现自己要提出异议的商标申请的品牌来说,可谓是救命稻草。证据提交后,双方都不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根据法律规定,CNIPA必须在异议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做出决定。

要了解更多关于中国商标异议的信息,请查看 中国商标异议:它们是有效的!

2.美国商标异议

美国的异议期为一个月,这意味着当事人发起异议挑战的时间比中国少。可以申请延长时间,这对那些在异议期的最后几天发现申请的品牌来说往往是救命稻草。

在美国提出的商标异议比在中国要复杂得多,费用也高得多。在许多方面,该过程与普通诉讼相似,双方都需要提交大量材料。双方还可以进行证据调查。

幸运的是,与中国相比,一个品牌想在美国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小。首先,除非一个商标正在使用,否则它不会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这使得商标抢注和其他恶意行为不那么有效(如果有的话)。此外,美国商标法将优先权赋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而不是首先注册商标的一方。虽然对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一方来说,击退试图注册同一商标的一方的挑战可能是件麻烦事,但从概念上讲,法律是站在在先使用者一边的。

同时,与中国的情况一样,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商标注册处搜索可能存在冲突的商标。与中国的同行一样,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在确定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时往往比较宽松。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通常会处理任何可能引起拥有注册商标权的品牌关注的商标申请,从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避免了商标异议的需要。

由于上述原因,品牌不太可能遇到代表生存威胁的商标申请,从而使商标异议成为必要。在美国,商标异议通常是由大品牌提出的,它们对品牌保护采取最大限度的方法,并拥有雄厚的资金。

在未来的一篇文章中,我们将比较中国和欧盟的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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