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中国对美国

商标异议是当事人正式请求驳回另一方当事人商标申请的程序。几乎所有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的商标法都有商标异议程序。尽管商标异议在中国和美国的目的相同,但其使用环境却有很大不同。

1.中国商标异议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将 "公布 "该商标。然后,在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必须基于《商标法》第 33 条规定的特定法律理由。某些理由只能由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援引,而其他理由则可以由任何一方援引。例如,假设有人申请注册与咖啡店服务有关的 STARSUCKS 商标。只有星巴克公司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与其一个或多个注册商标近似。但是,任何一方都可以对 STARSUCKS 的注册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商标具有欺骗性,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该商标与真正的星巴克之间存在联系。

一旦提出异议,CNIPA 将考虑其是非曲直。它可以决定站在异议方一边,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也可以决定允许注册继续进行。

根据我们的经验,外国品牌的商标申请很少遭到反对。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 CNIPA 审查商标申请的方式。在审查商标申请时,CNIPA 会搜索中国的商标注册簿,查找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发现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会以商标冲突为由驳回商标申请。

在决定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CNIPA 采用了一种扩张性方法;在遇到边缘案件时,CNIPA 通常会认定存在近似。因此,CNIPA 先发制人,驳回了大多数潜在的异议,因为申请商标与其他当事人自己的商标近似,可能会引起其他当事人的关注。CNIPA 这种 "触发式 "做法的另一面是,它经常会驳回与引证商标并不十分相似的商标申请,但这是后话了。

虽然外国品牌在中国很少遭到商标异议,但它们往往会利用异议程序来反驳其他方有问题的商标申请。根据中国的申请在先制度,注册商标的人比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人拥有更多的商标权。这使得中国的商标制度很容易受到恶意行为者的影响,比如商标 "抢注者",他们注册商标的目的是希望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为其支付赎金。中国政府正在加大对商标 "抢注 "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同时也存在来自假冒者、竞争对手和无良商业伙伴的风险。

对于造假者来说,注册商标意味着在法律上,他们的产品在中国不会被视为假冒产品。同时,品牌可能会被恶意竞争者抢先注册商标,从而无法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是恶意取得的,竞争对手还可能试图阻止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出口。恶意商标注册还可被用作阻止品牌寻找其他供应商或营销合作伙伴的筹码。

这种情况使得中国市场上的品牌所有人必须时刻警惕恶意申请。如果发现恶意申请,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将是他们阻止恶意申请的第一个机会。

中国的商标异议程序相对简单。提出异议后,商标申请人有 30 天的答辩期。对于在异议期最后几天才发现自己要提出异议的商标申请的品牌来说,这可能是个救命稻草。提交证据后,任何一方都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根据法律规定,CNIPA 必须在异议期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做出决定。

要了解有关中国商标异议的更多信息,请查阅 中国商标异议:它们的作用!

2.美国商标异议

美国的异议期为一个月,这意味着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比中国短。可以申请延长时间,对于在异议期最后几天才发现申请的品牌来说,这往往是救命稻草。

在美国提出商标异议所涉及的程序和费用远远高于中国。在许多方面,程序与常规诉讼类似,双方都需要提交大量材料。双方还可能进行取证。

幸运的是,与中国相比,一个品牌想要在美国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小。首先,除非商标正在使用中,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对其进行注册,因此商标抢注和其他恶意行为的效力较低(如果有效的话)。此外,美国商标法规定,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权,而不是先注册商标的一方。虽然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一方可能会遇到试图注册同一商标的一方的质疑,但从概念上讲,法律是站在在先使用者一边的。

与此同时,与中国的情况一样,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也会在商标注册簿中搜索可能存在冲突的商标。与中国的同行一样,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判断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时也倾向于宽松。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通常会处理任何可能引起已注册商标权利品牌关注的商标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提出商标异议。

由于上述原因,品牌不太可能遇到对其生存构成威胁、因而必须提出商标异议的商标申请。在美国,提出商标异议的往往是大品牌,它们采取最大化的品牌保护方式,并为此拥有雄厚的资金。

在今后的文章中,我们将比较中国和欧盟的商标异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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