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的三个规则

我们的中国律师(无论是在博客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与我们的客户交流)总是强调,书面合同是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关键。书面合同在中国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重大改进。之所以有这些改进,是因为中国商人发现他们需要书面合同才能在中国开展业务。过去,商人们依靠共产党来解决纠纷。现在,共产党忙于其他事务,因此商人们不得不依赖法院系统。现在,外国商人可以利用这一纯粹的国内趋势。

但是,如果合同无法执行,它就没有任何价值。根据我们的经验,来自世界各地的外国人经常坚持使用一些合同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使他们的合同在中国无法执行。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自己的合同变得毫无价值,这让商业交易中的中方非常高兴,因为中方几乎总是清楚地知道发生了什么以及如何处理事情。

在中国,使合同具有可执行性有三条规则:

1. 在中国,通过中国法院系统的诉讼来执行。

2. 准据法为中国法律。

3. 管理语言为中文。

我很少看到外国律师起草的合同遵循这三条简单的规则。我们的中国律师经常看到的由美国律师起草的合同往往规定美国公司所在州的州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该州的管辖法律适用于合同,并以英语作为管辖语言。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很简单。这类合同违反了第一条规则,因此我们甚至不需要讨论另外两条规则。中国法院几乎从不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通常也不执行欧盟国家的判决。因此,在美国法院获得的任何判决在中国都无法执行。如果中方当事人在美国没有任何资产,判决实际上一文不值。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中国公司可以说 "那就告我吧"》。

有些律师在法院判决时就已经弄清了这个问题,他们会规定在美国或欧洲进行仲裁。这些律师认为,中国是《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签署国,因此中国法院有义务执行美国和欧盟的仲裁裁决。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错误的。事实上,美国和欧盟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并不统一执行,即使执行,也几乎总是困难重重、费时费力。这有几个原因:

  • 中国是在文化上强烈反对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亚洲国家之一(另一个是印度尼西亚),因此中国的法院往往会竭力寻找各种理由来避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地方法院尤其如此。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上诉有一定的胜诉机会。但这是不确定的,而且时间可能会拖得很长,以至于整个过程意义不大。通常情况下,中国法院与其做出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如干脆不做任何裁定。这就是为什么显示中国仲裁裁决执行情况的统计数字往往比实际情况要好:它们通常不包括没有任何法院裁决的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 在许多情况下,中国当事人不会参与外国仲裁程序,因此任何仲裁裁决都是默认裁决。中国法院(和其他地方的法院一样)不愿意执行缺席裁决,执行外国仲裁庭缺席裁决的可能性很低。
  • 中国法院一般不接受外国仲裁员的指令。许多仲裁涉及知识产权或公司管理纠纷,需要某种形式的禁令救济。中国法院显然认为,外国仲裁员的命令是对中国主权的侮辱,因此他们总是无视仲裁员的此类命令。

中国的法律体系还算不错;世界银行最近将中国的合同执行情况评为全球第五。虽然这一排名非常可疑,因为中国共产党通过贿赂世界银行官员来提高中国的得分,但中国法院在执行基本商业合同方面总体上还是不错的(不是很好!)。

如果您与中国实体签订合同,您应计划通过在中国采取法律行动来解决任何合同纠纷。将合同写成在中国境外进行诉讼或仲裁通常是错误的。

尽管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合同规定在中国进行诉讼,但这些合同往往违反规则二和规则三,规定适用其他国家的准据法和/或合同的准据语言为英语。这些说法在技术上是正确的,但在实际诉讼中,这两个简单的决定通常会导致书面合同无法执行。

为什么?在中国进行有效诉讼需要快速果断的行动。特别是,中国的诉讼程序允许初步扣押资产和其他判决前救济,只要合同起草得当,这对快速解决问题非常有效。使用中国仲裁而非诉讼程序可以防止原告利用这种初步救济。 因此,诉讼而非仲裁通常更为可取。中国诉讼条款要求使用中国法律和中国语言,再加上合同中的损害赔偿条款,这样才能让中国对方相信,与其违约,不如遵守合同。换句话说,使用一份精心起草的中国专用合同将大大增加你避免与中国交易方发生问题的几率。

另一方面,规定使用外国法律和外语的合同会导致无休止的拖延,使诉讼基本上徒劳无益。

首先是准据法问题。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法院会要求当事人证明与判决相关的任何问题的外国法律是什么。因此,在任何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法院都会要求原告证明外国法律的所有重要方面。证明这些方面的法律既费时又费钱。外语也是如此。面对外语合同,法院会聘请自己的翻译。通常情况下,该译员只能勉强胜任。在重要的翻译问题上,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与译员意见相左,从而使法官陷入无助的境地,不得不在三种相互竞争的译文中做出选择,而他或她可能根本不懂这种语言。我们的一位国际纠纷律师经常告诉我们的客户,如果你在中国合同中使用外国法律和外语,那么你的诉讼成本就会翻倍,而且在诉讼中,直到你收到法院翻译人员的回复,你也不知道合同到底写了什么。虽然我们没有证据表明这些翻译人员收受贿赂,以 "倾斜 "翻译后的合同,使之有利于中方,但在我们遇到的案件中,我们肯定会有怀疑。

可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聪明的辩护律师可以对任何外国法律的陈述或任何从外语译成中文的翻译提出几乎无穷无尽的反对意见。通常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结束这些争议,因此拖延的可能性几乎是无限的。即使法院做出了裁决,也会失去任何初步救济的机会,从而降低诉讼的有效性。

在中国使用针对中国的书面合同,并遵守上述三条规则,使其具有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