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m McVey & Ngosong Fonkem*。
如果你的公司正在与一家中国公司做生意,就必须了解与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规定的被禁方有关的风险。美国有严格的法规,禁止美国公司与某些外国个人和实体接触。这些人包括被列入财政部特别指定的国民和被封锁者名单("SDN名单"),以及商务部的实体名单、被拒绝者名单和军事最终用户名单(针对某些产品)等。 对于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从《防止维吾尔族强迫劳动法》("UFLPA")名单上的各方进口产品也有一定的限制。 筛选你的交易以确保你没有与受限制的各方做生意是至关重要的。在与中国公司打交道时,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许多中国个人和实体最近被列入了这些名单。
筛选违禁方的复杂性
被禁方的筛选不仅仅是检查几个名单上的名字。例如,根据外国资产管制处(OFAC)的 "50%规则",如果被列入SDN名单的一方或多方拥有一家公司50%或以上的股份,该公司也被视为被封锁,即使它没有明确列入SDN名单。 出口商经常试图查明与他们进行交易的任何公司的股东或成员,以确认SDN名单上的一方或多方没有拥有该公司50%或以上的股份。不幸的是,外国公司往往对提供准确的股东信息犹豫不决,这使美国公司面临合规风险。
同样,商务部的《出口管理条例》("EAR")包含各种受限制方名单。这些名单禁止向所列各方出口或转让某些产品,或要求对交易进行额外授权。美国公司有责任确定其交易中涉及的各方是否在这些名单上。例如,见EAR §744.21(b)(1),其中规定:"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商有责任确定与未列入本部分第7或第4号补编的实体进行的交易是否须遵守本节(a)段规定的许可证要求。"
然而,这些要求中隐藏着复杂的因素。例如,EAR的军事终端用户条例禁止向中国的 "军事终端用户 "出口某些产品。在这一节中,"军事最终用户 "一词被广泛定义为 "国家武装部门(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或海岸警卫队),以及国民警卫队和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不包括第744.22(f)(2)条所述的组织),或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支持'军事最终用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这一术语不仅包括军事最终用户名单上的各方,还包括符合EAR第744.21(g)节中 "军事最终用户 "定义的任何其他方,包括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支持中国的 "军事最终用途 "的各方。
EAR第744.22条也有类似的要求,它禁止向中国和某些其他国家的 "军事情报最终用户 "或 "军事情报最终用途 "出口所有EAR管制的产品。 识别这些联系可能具有挑战性,给美国出口商带来巨大的合规风险。
违禁方筛查不仅限于出口商,它对美国进口商也很重要。随着《防止维吾尔族强迫劳动法》的实施,美国进口商必须采取尽职调查措施,以遵守禁止从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的实体或《防止维吾尔族强迫劳动法》实体名单上的实体进口货物的规定。鉴于供应链的复杂性,可能很难确定进口产品是否涉及被禁止的劳动形式或与所列实体有关,这给美国进口商带来挑战。
对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不遵守被禁方的限制会导致严重的处罚。违反EAR和OFAC的制裁规定,可导致高达100万美元的罚款和高达20%的监禁,每次违规。 根据UFLPA,不遵守规定可导致完全禁止该产品进口到美国。
尽职调查的筛选方法
公司可以采取几个步骤来试图减少这些风险。除了筛选受限方之外,公司还经常要求其外国交易方签署进出口合规证明。他们还可以在其购买和销售合同中加入进出口合规条款。这些证明可以要求外国方声明他们将遵守美国的进出口法律,披露他们的股东姓名,并确认他们的股东没有被列入任何相关的观察名单。根据这些信息,公司可以在SDN名单和其他相关名单中筛选股东的名字。
同样,为了遵守EAR,公司可以要求其外国交易方确认,除其他事项外,他们不属于 "军事最终用户 "或 "军事情报最终用户 "的定义范围。他们还应该尝试确认出口产品不会被用于EAR中定义的任何 "军事终端用途 "或 "军事情报终端用途"。在遵守UFLPA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其外国交易方提供证明和文件,确认其供应链中没有涉及强迫劳动。这些文件可能包括工厂访问报告、审计报告和供应链地图,以及其他东西。
由于中国和其他外国公司误解复杂的美国进出口要求的情况并不少见,美国公司也经常对参与交易的各方进行自己的独立尽职审查。 这种审查通常会对外国公司及其所有者进行检查,以深入了解他们的运作,并确定任何潜在的问题或关注。审查的项目将取决于所涉及的交易细节,但可以包括研究中国公司的股东、其商业活动的性质(包括与中国军事机构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任何联系)以及是否有任何欺诈、犯罪或违规的报告。这些独立的第三方审查有助于美国公司履行其合规义务,并有助于证明其遵守法律的诚意。通过进行这种尽职调查,公司可以减少违反法规的风险,并有可能减少处罚。这些审查还提供了关于中国公司的宝贵信息,可用于商业或谈判目的。
总结
在进行尽职调查审查时,中国带来了独特的挑战,主要是由于中国政府对外国公司和政府获得的信息的限制。
尽管有这些挑战,Harris Bricken在对中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审查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利用大量资源来克服这些限制。
当与其他合规做法(如受限方筛选和进出口合规计划)相结合时,尽职调查审查可以作为保障参与中国商业交易的美国公司的一个宝贵工具。
* 以上文章由汤姆-麦克维和恩戈松-方克姆撰写。
汤姆-麦克维是华盛顿特区的一名国际公司律师和商业顾问。McVey先生为客户提供有关《出口管理条例》、外国资产管制处的制裁计划、《国际贸易法》、《反海外腐败法》、反抵制法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咨询。他还就跨境商业交易提供咨询,包括国际销售和分销、合资企业、兼并和收购、私募股权、国际商业规划和公司合规。
Ngosong Fonkem是Harris Bricken公司的国际贸易律师,他也是该公司非洲业务的负责人。你可以在这里了解更多关于Ngosong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