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被告人进行诉讼--本土法院之争

随着全球交易数量的不断增长,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国际诉讼律师发现,与国内和国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有关的咨询也在增加。当争议涉及外国当事人时,一系列特殊的考虑因素就会发挥作用,其中之一就是,将在哪里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为了占据主场优势,我们会看到双方都在各自的法院提起诉讼。不幸的是,双方最终在哪里提起诉讼并不是谁先到法院那么简单。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可能会在您的美国法院案件中发挥作用的两项原则:国际弃权和不方便法院。

国际弃权

在美国对外国被告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基于 "国际弃权 "的提前驳回动议。Colorado River Water Conservation Dist. v. United States, 424 U.S. 800 (1976)一案规定,美国法院可以基于 "明智的司法管理考虑,考虑到节约司法资源和全面处理诉讼 "而放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标准,对吗?幸运的是,科罗拉多河法院还提供了一份法院在决定是否对特定案件关闭大门时应考虑的因素清单:

  • 任一法院是否对某一诉讼(财产)拥有管辖权;
  • 诉讼地的相对便利性(即预期证人的居住地和/或他们是否在法院传唤权之外?)
  • 避免零散诉讼的可取性;
  • 法院获得管辖权的先后顺序(即,两起诉讼中是否都发生了 "更多诉讼"?)
  • 什么是法律控制;
  • 需要执行最终救济的地方;以及
  • 外国程序是否足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放弃行使管辖权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因此,除非上述因素有利于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美国联邦法院应同意受理此案。

不方便法院

与国际弃权类似,以 "不方便法院 "为由驳回案件也是我们见过的外国被告使用的一种策略。这一调查也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希望转移诉讼的一方(通常是外国被告)有责任证明:(1) 存在适当的替代法院;(2) 私人和公共利益因素的平衡有利于在当前司法管辖区驳回诉讼。

大多数其他国家已经被归类为 "适当的 "替代诉讼地或非替代诉讼地,因此这一点非常简单。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的平衡更多取决于事实,涉及不方便法院的早期动议实践通常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

私人利益因素:

  • 获取证据/证明来源相对容易
  • 让愿意作证的证人出庭的费用
  • 使案件审理简便、迅速、廉价的所有其他实际问题

公共利益因素:

  • 法院拥挤造成的行政困难
  • 在当地解决当地争议的地方利益
  • 在熟悉必须管辖诉讼的法律的法庭审理多元化案件的利益
  • 避免法律冲突中不必要的问题
  • 让公民在无关的法庭上承担陪审员义务是不公平的

一般来说,在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如果请求驳回诉讼的一方提出了以下证据,则驳回诉讼是适当的:(1) 证明对其造成的压迫与另一方的便利不成比例(通常是轻微的或不存在的),或 (2) 由于影响法院自身行政和法律问题的考虑因素,在当前法庭进行审判是不适当的。

鉴于这两项原则都具有强烈的事实依赖性,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协议或合同中有条款明确规定了任何争议的诉讼地点("诉讼地选择条款"),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推定有效,"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执行该条款'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合理的'",则该条款将被普遍执行。Bremen 诉 Zapata Off-Shore Co., 407 U.S. 1, 10 (1972)。在一审中明智地签订合同可以帮助你避免因上述争论而进行早期和昂贵的动议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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