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被告人进行诉讼--本土法院之争

随着全球交易数量的不断增长,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国际诉讼律师看到,与国内和国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有关的询问有所增加。当纠纷涉及外国当事人时,一系列特殊的考虑因素就会发挥作用--其中之一就是,这将在哪里进行诉讼?通常情况下,为了获得主场优势,我们看到双方都在各自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不幸的是,双方最终在哪里进行诉讼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即谁先到了他们的法院。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两个可能在你的美国法院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原则:国际弃权和不方便法院

国际弃权

在美国启动针对外国被告的案件可能会导致基于 "国际弃权 "的早期驳回动议。 科罗拉多河水保护区诉美国案,424 U.S. 800 (1976),规定美国法院可以基于 "明智的司法管理考虑,考虑到节约司法资源和全面处理诉讼",放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一个相当模糊的标准,对吗?幸运的是,科罗拉多河法院还提供了一份法院在决定是否对某一特定案件关闭大门时应考虑的因素清单:

  • 任何一个法院是否对某一res(财产)承担了管辖权;
  • 论坛的相对便利性(即预期的证人住在哪里和/或他们是否在法院的传票权力之外?)
  • 避免零敲碎打的诉讼的可取性;
  • 各论坛获得管辖权的顺序(即,在任何一个诉讼中是否发生了 "更多的诉讼"?)
  • 什么法律控制;
  • 需要强制执行最终救济的地方;以及
  • 外国程序是否足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放弃行使管辖权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因此,除非上述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否则美国的联邦法院应该同意允许该案件。

不方便的论坛

与国际弃权类似,以 "不方便的法院 "为由驳回案件也是我们看到外国被告利用的一种策略。这种调查也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希望转移诉讼的一方(通常是外国被告)有责任证明:(1)存在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以及(2)私人和公共利益因素的平衡有利于在当前的司法管辖区进行驳回。

大多数其他国家已经被归类为 "适当的 "替代性论坛或不是,所以这是很直接的。私人和公共利益因素的平衡更依赖于事实,涉及不方便法院的早期动议实践通常需要解决这些问题:

私人利益因素:

  • 获得证据/证明来源的相对容易程度
  • 获得愿意出庭的证人的费用
  • 所有其他使案件的审判容易、迅速和便宜的实际问题

公共利益因素:

  • 法院拥挤造成的行政困难
  • 在国内解决局部争议的地方利益
  • 在一个熟悉必须管辖该诉讼的法律的论坛上审判多样性案件的利益。
  • 避免法律冲突中不必要的问题
  • 在一个不相关的论坛上让公民承担陪审团义务的不公平性

一般来说,在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请求驳回的一方已经表明:(1)确定对其的压迫与另一方的便利不成比例(通常是轻微的或不存在的),或(2)由于影响法院自身行政和法律问题的考虑,使得在目前的法院进行审判是不恰当的。

鉴于这两项原则的强烈的事实依赖性,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你的协议或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具体概述了任何争端的诉讼地点("法院选择条款"),它将被认为是推定有效的,它将被普遍强制执行,"除非显示执行将是'不合理的情况下'。"Bremen诉Zapata Off-Shore Co., 407 U.S. 1, 10(1972)。在一审中明智的签约可以帮助你避免经历早期和昂贵的涉及上述论点的动议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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