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中国成功经商:新范式就是旧范式

上周收到一封来自China Law Blog 的忠实读者的电子邮件,他想知道我是否认为史蒂夫-迪金森(Steve Dickinson,我们的首席中国律师)在 2006 年(15 年前!)芝加哥的一次大型活动上发表的演讲 "仍然有效",我们在《中国市场进入的新范式》一书中讨论过该演讲。以下是我们关于该演讲的博文:

China Law Blog我们的中国律师Steve Dickinson 是最近在芝加哥举行的 "在华经商 "研讨会的主讲人之一。史蒂夫的演讲题目是 "中国:演讲的重点是: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十年前的中国,在中国的商业成功现在取决于以下五种模式:

1.成立公司。以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形式进入中国,几乎总是优于以合资企业(JV)的形式进入中国。

2.管理。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应采用国际最佳做法。这意味着负责任、有道德的领导,最重要的是,这意味着同时遵守中国法律和贵国法律。例如,如果贵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则需要遵守《反海外腐败法》(FCPA)。

3.健全的商业惯例。史蒂夫谈到,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客户在中国某城市设立业务,仅仅是因为该城市居住着据称与该公司有联系的中国将军的儿子。史蒂夫强调,进入中国的企业必须根据 "自身的商业经济、国际公认的商业惯例和法律 "做出在中国的决定,而不一定是根据他们认识的所谓在中国有权势的人。史蒂夫认为,"关系"被高估了,它不能替代良好的商业。

4.品牌/商标。 不要等到在中国取得成功后才在中国建立品牌。由于中国的先申请商标法,你必须首先在中国注册你的品牌,如果你不这样做,就会被别人抢注。史蒂夫说,我们律师事务所经常接到一些公司的电话,要求我们帮助他们在中国起诉商标案件,尽管他们根本就不拥有中国商标,因为他们从未在中国注册过任何东西。史蒂夫还强调,外国公司需要创建并注册一个普通话品牌名称,因为这是中国大多数公司(包括可口可乐和戴尔电脑等大公司)的名称。

5.知识产权。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正在改善,如果外国公司要利用这一优势,就必须在中国注册其知识产权(即商标和专利)。外国公司还必须通过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者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包括无需注册但通常应注册的版权)。

史蒂夫演讲的总主题是,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发展到这样一个地步,即现在根据国际最佳实践在中国开展业务是合理的。

我给这位读者的回复是,史蒂夫(一如既往)对在中国做生意(以及与中国做生意)有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先见之明,上述五个范例仍然是 必要条件在中国成功经商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要想在今天的中国取得成功,你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改变。

但是,由于 COVID、中国经济疲软以及民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加剧,上述措施的有效性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早在 2006 年(史蒂夫发表演讲的时候),做好以上五点就能很好地避免中国问题,并在中国取得成功。但是,比方说,在 2012 年,做好以上五点,你就能很好地避免中国问题,并在中国取得成功。但到了今天,做好以上五点又变回了给你一个很好的机会来避免问题,在中国取得成功,而不是一个真正好的机会。

但这五件事中有一件事丝毫没有改变;你基本上别无选择,只能做这五件事,因为正如我们的中国律师经常就许多中国问题告诉我们的客户的那样:"虽然我们不能保证在中国把事情做对就能保证你的企业在中国取得成功,但我们几乎可以保证,把事情做错就会保证你的企业在中国失败"。

您如何确保在中国/与中国开展业务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