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中国销售中国制造的产品

1.在中国销售您的中国制造产品

我们的许多外国公司客户(通常是北美、欧洲或澳大利亚公司)都根据与中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生产安排在中国生产产品。在建立这些关系之初,外国公司的目标通常是在北美和欧洲市场销售其产品。但是,随着最近关税和运输成本的上涨,我们的中国律师收到了关于在中国向中国客户销售外国公司产品的问题。

当外国公司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时,很快就会发现将产品销售到中国要比最初想象的复杂得多。由于外国公司在产品运出中国之前并不拥有该产品的所有权,因此在中国境内销售该产品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即从中国出口,然后再卖回中国。这就导致可能需要支付两次增值税:一次是出口增值税,另一次是进口增值税。因此,中国公司往往会通过精心设计的方案,向合同制造产品的外国买家推销产品,以规避此类税收。

2.警惕 "卖中国 "计划

中国公司往往会试图说服外国公司建立复杂的 "伙伴关系 "或合资企业,"允许 "外国公司参与中国的产品分销业务。建立这样的合作关系通常是错误的,尤其是当避税和销售 "奖励 "成为主要目的时。有关中国合资企业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中国合资企业》:详细内容。

相反,外国公司应坚持按照全世界通用的标准分销模式经营。外国公司应从中国生产商处购买产品,在中国境外(出口加工区或发货时)接收产品,然后将产品卖回中国给合格的中国分销商。中国分销商可以设在中国境内,也可以设在中国出口加工区或香港。外国公司应建立这种分销关系,以便从首次销售中赚取利润,使外国公司不必担心中国业务的财务问题。另一方面,外国公司应通过标准分销协议严格监督中国分销商的运营。

如果外国公司希望支持其中国分销商,可以自由提供激励措施。方法有很多,包括:a) 不向中国分销商收取用作样品的产品费用;b) 对一定数量的产品给予中国分销商优惠价格;和/或 c) 向中国分销商提供广告费、研讨会费和/或部分或全部政府注册费用的奖励。此类奖励只应提供给根据标准的中国分销协议运作的分销商,该协议允许外国公司在分销商不履约时终止协议(这很常见),并赋予外国公司审核分销商履约情况的权利,还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分销商有贿赂或回扣等违规行为时终止协议(这很常见)。任何一种合作/合资方式都有一个主要缺陷,那就是在存在企业所有权关系的情况下,很难严格要求中方遵守业绩标准。这就像婚姻一样:进入容易,退出难。

由于需要从中国出口产品,然后再进口回中国,中国分销商通常会在香港设立一个实体来处理这些业务。外国公司可以拥有香港分销商的所有权,但基本规则不变:1)香港分销商应被视为公平交易的第三方,根据标准分销协议开展业务;2)外国公司(北美、欧洲或澳大利亚公司)应通过向分销商销售获得利润--从现在开始获取利润--而不是在以后某个固有的不确定日期从分销商处获得不确定的、税收优惠的利润分配。外国公司应该明白,与上述分销商关系相比,它在合资企业中能够行使更多的控制权,这只是一个神话。外国公司很难控制远在千里之外的合资企业,也无权迅速果断地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

在中国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市场上,外国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很少愿意涉足产品分销业务。因此,大型跨国公司通常会与中国分销商签订合同,让他们来做这项工作。了解这些问题的外国中小型企业几乎从未考虑过承担这一艰巨的任务。但是,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中国公司经常会抱着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与缺乏经验的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公司接触。

3.任何中国交易的三条规则

如果您的产品在中国制造(甚至在中国境外制造),并且有人向您提出 "合资 "将产品销往中国的建议,那么您首先要做的就是应用以下适用于任何与中国有关的项目的三条基本规则:

1. 如果提案很复杂,就不要做。您应该在一读时就能理解提案中的每一个字。

2.如果建议涉及合资企业,就不要做。不要与中国的实体建立任何无法通过简单的合同终止通知就能终止的业务关系。

3.如果提案没有详细的财务预测支持,就不要做。一份充斥着花哨术语、无人真正理解的 "商业计划书 "是不能算数的。你需要一套标准的财务预测(硬数字,而不是行话),清楚地阐明每项假设,并以事实为依据。

如果您遵循这三条规则,您就可以在处理中国项目时节省时间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