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起诉个人或企业是众所周知的困难,原因有几个。其中一个原因是,在任何诉讼开始时,需要提交和送达申诉书--也就是说,必须向法院证明,申诉书已经以令人满意的方式提供给指定的被告。法律规定了几种方法来实现这一目标,但在试图送达中国被告时,有些方法根本无法使用。本篇文章将讨论电子邮件送达是否可行。
海牙公约的适用
最近一个正在上诉的案件打破了这种分析。Smart Study公司诉Acuteye-US等人案 是纽约南区的一个案件。Smart Study拥有与疯狂流行的 "鲨鱼宝宝 "歌曲相关的多项知识产权,它对位于中国的许多被告提起诉讼,这些被告通过其亚马逊店面营销和销售假冒的鲨鱼宝宝产品。智能研究公司通过亚马逊确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这些被告提供服务。
电子邮件送达是否可以用来送达中国被告的问题,取决于《关于在国外送达民事和商事司法文件的公约》(或简称 "海牙公约")。中国和美国都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而《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f)条则是《海牙公约》及其例外情况的效力所在: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个人......可以在不属于美国任何司法区的地方接受服务:
(1) 通过任何国际商定的、经合理计算可发出通知的送达方式,如《关于向国外送达司法和非司法文件的海牙公约》所授权的方式;
(2) 如果没有国际商定的方式,或如果国际协定允许但没有规定其他方式,则以合理计算的方式发出通知:
(A)外国法律规定的在该国一般管辖权法院的诉讼中的送达方式;
(B)按照外国当局在答复调查委托书或请求书时的指示;或
(C) 除非该外国的法律禁止,否则,通过:
(i) 将传票和投诉的副本亲自交给该人;或
(ii) 使用书记员给个人写地址和发送的任何形式的邮件,并要求有签名的收据;
或
(3)按照法院的命令,以国际协议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尽管法院最初批准了Smart Study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被告的请求,但一些被告最终出庭,对Smart Study在中国大陆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送达的能力提出质疑。法院同意《海牙公约》不允许这样做。Smart Study法院确实得出结论,海牙公约并不适用于被告地址不明的情况。然而,在这个特定的案件中,法院也得出结论,Smart Study公司未能履行其责任,表明它已经 "合理地努力尝试发现一个实际地址来送达诉讼文件",因此,海牙公约确实适用。
中国法律的适用
然后,由于《海牙公约》确实适用,法院次要分析了中国大陆的被告是否可以依法通过电子邮件适当送达。法院决定他们不能:
"第284条明确规定,除本案不适用的例外情况外,"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任何外国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送达文件或者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是明确的:除非中国当局同意,否则外国个人不能送达文件。此外,如前所述,中国已经反对《海牙公约》第10(a)条,因此不允许通过邮政渠道送达。因此,作为一般规则,外国个人或实体不能通过任何方式--不仅仅是电子邮件--直接向中国的个人送达文件"。
总结
如上所述,智能研究的决定目前正在上诉中。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法院,甚至是第二巡回法院,都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决定。在达成共识之前,这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涉及中国被告的国际诉讼案件的一个大问题。
关于根据《海牙公约》向中国的被告有效送达程序的更多信息,请查看《海牙向中国被告送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