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和美国海关,第一部分

我们很高兴地介绍这个由多部分组成的系列的第二部分,旨在帮助权利人和进口商更好地了解在美国海关监管环境下知识产权(IPR)所带来的机会和义务。 这一期的重点是版权。由于国际贸易中版权管理所涉及的考虑因素的多样性,本专题将分两部分来讨论。第一部分,如下所述,通过讨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承认的版权侵权水平及其相应的执法制度,奠定了一个基础。第二部分将通过讨论执法救济方案和为权利人和进口商提供最佳实践提示来完成版权-贸易图景。

简介

版权保护原创作品免受未经授权的复制。原创作品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图画、图形、雕塑和建筑作品、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以及录音。在美国,当作品被固定在任何有形的表达媒介上时,版权保护就随之而来。没有固定在有形表达媒介上的想法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版权一旦确立并在有效期内,就能保护权利人免受任何媒介对受保护作品的非法复制。对个人而言,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的一生加70年。另一方面,"雇佣作品 "或匿名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自首次出版起95年,或自创作之日起120年,以先到期的为准。版权保护期满后,作品进入 "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版权盗版--即未经授权和非法复制受保护的作品--是全世界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商业企业的规模来看,它主要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主导,尽管恐怖组织也被称为从事盗版作为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虽然集团网络遍布全球,但其版权盗版活动的绝大部分都集中在中国、东南亚和俄罗斯。在更普通的层面上,制作、采购或分发未经授权的受保护作品的设备、应用程序和平台的广泛存在,使得几乎任何人只需稍加努力,就有可能参与或在不知不觉中为版权盗版提供便利。这些动态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们会剥夺权利人的劳动成果,打击创造力,阻碍衍生作品的实现,破坏就业,增加生产和分销成本,造成网络安全风险,并破坏国家安全。

侵权程度和执法行动

上述现实,再加上版权盗版经常涉及商品通过合法进出口渠道的流动,导致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将版权保护和执法作为 "优先贸易问题"。为此,CBP与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合作,利用记录工具、机构间风险评估技术、电子指控、举报人报告、审计、公私合作行动和数据分析的组合,减少盗版物品的流动。这些工作的重点集中在以下两种形式的版权侵权行为。

明显的海盗行为

CBP承认的第一种形式的版权侵权涉及 "明显的盗版 "作品。根据海关指令,明显的盗版是指那些受保护作品的版权元素与进口物品之间存在压倒性的实质性相似。这些相似性是明确的,毫无疑问,一个作品是基于另一个作品的。判断什么是明显的盗版物品,可以根据受保护物品和进口物品的比较特征、CBP的裁决,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美国法院的裁决。

显然,在美国版权局(USCO)注册并在CBP登记的作品的盗版拷贝会被拘留、扣押和没收(随后会通知版权持有人)。相比之下,已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但未在CBP登记的作品,其执法的确定性会有所降低。虽然违反《美国法典》第17章第506条的明显的盗版拷贝,无论相关作品在CBP的记录状况如何,都会被扣押和没收,但CBP是否愿意在其他情况下对明显的盗版作品采取执法措施,将取决于该机构是否认为这种行动在行政上是可行和适当的。为支持录制的作品而提供的卓越执法水平强调了在CBP录制USCO注册版权的好处。

可能是海盗行为

CBP承认的第二种形式的版权侵犯集中在 "可能是盗版 "的作品上。 在这方面,如果CBP形成 "合理的怀疑",认为进口的物品侵犯了已记录的版权,那么商品将被视为可能是盗版的。

由于CBP在这种情况下缺乏确定性,可能的盗版商品被扣留的方式是为潜在的利益相关方提供机会来主张和捍卫他们的利益。参与并能够证明没有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将被CBP释放其货物。如果进口商不能证明他们试图进入的作品的非侵权性质,则他们的货物可能会被CBP扣押并被没收。

与上述情况相反,CBP不会对可能是盗版的未登记作品的副本采取执法行动。尽管如此,不通过行政记录程序的权利人总是可以选择通过获得法院命令的禁令来保护他们的版权作品,而CBP也会对可能的盗版商品采取强制措施。 如上所述,基本的看法是,记录为权利人提供了显著提高的保护质量,以防止版权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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