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你的IP的中国自由外观计划

上周,我写了一篇关于中国公司如何利用虚假投资骗局诱骗外国公司交出知识产权的文章。本篇文章将更详细地介绍中国虚假投资骗局,同时还将介绍我们的中国律师在过去几年中遇到的各种知识产权盗窃骗局。

这篇文章引发了数量惊人的读者邮件,他们希望了解更多关于这些骗局的信息,尤其是谁会中招,以及这些骗局到底是如何发生的。这篇文章就是对这些邮件的回复。

中国对外国公司进行大规模 "收购 "式投资的时代已基本结束。然而,我们的中国问题律师仍然发现,中国对涉及新兴技术的美国和欧盟公司的小型投资兴趣浓厚。虽然中方的这种兴趣有可能是完全合法的,但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并不是这样。我们通常看到的是我们的中国律师所称的 "免费观望计划"。我在上一篇文章中专门谈到了我们所说的虚假投资骗局。

1.虚假投资免费看计划

自由考察投资计划通常适用于中国公司或个人声称要投资美国或欧盟公司,但实际上对长期投资毫无兴趣的情况。中方的目的是调查美国/欧洲公司的创新技术,然后将该技术据为己有。中方利用投资和融资承诺说服美国/欧盟方面放松警惕。然后,中方各取所需,并在需要全额投资时消失。

我们公司几乎每个月都能看到这些免费的投资计划,而且我们看到这些计划变得越来越精细。结果总是一样:中方不投资,美欧方损失时间、金钱和机密信息。虽然机密信息的丢失总是一场灾难,但对于规模较小的美国/欧盟目标公司来说,时间和金钱的损失往往更具破坏性,尤其是对于那些等不起魔法的初创公司来说。

自由外观投资计划通常有以下三种组织方式:

自由考察投资计划一:该计划通常仅限于规模较小但已建立的美国/欧盟公司。中方建议对美国/欧盟目标公司进行大量投资。购买的金额要么是目标公司股票的控股权,要么是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股票。

中方签订股票认购协议购买股票,但坚持在购买前进行广泛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中方投资者努力获取尽可能多的有关美国/欧盟目标公司运营的机密信息。由于中方寻求越来越多的敏感信息,拟议的交易完成日期往往会被多次延长。美国/欧盟方面提供信息,认为既然中方最终将拥有公司,那么向他们提供本不应披露的信息也无妨。但最终,当交易完成日期到来时,中方宣布交易无法完成,因为中国政府不允许从中国付款。中方随后辩称,由于中国政府的行为构成了不可抗力,因此他们不必为违反认购协议负责。在某些情况下,中方会支付少量的初始定金或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中方会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美欧公司退还定金。如果定金不退,许多中国投资者就会提起诉讼,要求退款。诉讼总是昂贵的,这种复杂的跨境诉讼更是如此。

自由考察投资计划之二:中方提议投资一家美国/欧盟公司。投资的重点不是美国/欧盟公司本身,而是美国/欧盟目标公司目前拥有的技术或(更常见的是)美国/欧盟目标公司正在开发的技术。中方提出对美国公司进行大量投资,但有两个条件:首先,美国/欧盟目标公司必须向中方证明其技术在商业上是可行的。第二,美国/欧盟目标公司必须与中方投资者成立中国合资公司,在中国开发和销售该技术。

通常情况下,该计划的结构如下:

1.最低初始投资额。

2.剩余投资额将分期小额支付,通常为 5 期或更多。

3.中国合资公司的业务结构对美国/欧盟目标公司似乎很有吸引力,但这种有吸引力的结构是中国法律所允许的。通常的 "诱饵 "是:a) 美国/欧盟方面不进行财务投资,以换取美国/欧盟公司在中国合资公司中的大比例股权;b) 中国某个公开市场提前上市的虚假承诺。

实际情况如下

1.中方推迟支付首期付款,然后推迟支付每期付款。然后,中方要求获得越来越多的机密信息,尽管它还没有支付所需的款项。

2.在这一过程中的某个阶段,中方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足够的信息,于是拖欠剩余款项。在过去,这就是结局。最近,中方变得更大胆了,会提起诉讼,要求美方退还首期(及任何后续)付款,通常是通过指控美方的某些违约行为。

3. 中国合资公司从未成立,因为 a) 中方从未计划成立合资公司;b) 业务/所有权/控制权条款无论如何都不符合中国法律。但在虚假成立过程中,中方会利用未来在中国合资企业中的合作前景,向美方目标获取更多信息。美方以为自己在与中方就合资企业进行合作,而实际上他们的合作是背道而驰的。

自由看投资计划 3:中方提出通过提供营运资金和作为中国分销商帮助产品在中国开辟市场的方式对美方实体进行 "投资"。中方提出提供营运资金信贷额度,并签订中国分销协议。这两项条件都极具吸引力,这也是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诱饵。

与前两个 "外观投资计划 "一样,中方的 "投资 "条件是完成对美国目标公司拥有的产品或技术的尽职调查。与前两个计划一样,中方真正想要的是获得机密信息,然后用于自己的目的。一旦目的达到,中方就会退出。

这种自由外观投资计划的运作方式通常如下:

1.在提供任何融资或达成任何形式的分销协议之前,中方将努力获取所需的机密信息。

2.如果中方被迫提供融资,它的融资结构将允许它随意放弃融资。中方通常会根据非正式协议,将融资安排为每月支付信用额度。不会使用正式的融资文件。几乎没有一家中国公司或个人在美国有美元可用于支付月度融资。现金必须从中国汇出,而且必须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兑换须经中国政府和当地外汇银行批准。当中方决定不履行融资义务时,它只需声明不再批准从中国付款。然后,他们就会利用中国政府的这一拒绝或声称的拒绝,以上述我们熟悉的不可抗力为由,声称他们不再有义务付款。

3.分销协议的标准程序如下:

a.即使是起草协议初稿,也是一拖再拖。

b.有吸引力的条款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商业上不合理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是,销售利润全部由中国赚取,而美国实体按成本价向中国销售,却没有任何收益。

c.最终,中方从未订购任何产品。

如你所料,所有这三种 "自由外观 "投资计划都会对美国/欧盟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如果你遇到了这些骗局之一,你有两种办法。第一,一走了之。其二,如果你决定继续进行交易,则起草交易条款的方式既要在商业上合理,又要能保护你的公司免受 "免费考察 "带来的损害。

2.MOU 自由外观方案

我们的中国律师看到以下 MOU 自由外观计划,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美国/欧盟公司谈判并签署谅解备忘录 之前1. 美国/欧盟公司在与熟悉和了解中国的律师交谈之前,就进行谈判并签署谅解备忘录。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欧盟公司在签署谅解备忘录之前根本不会与律师交谈。但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只与其国内(非中国)的投资顾问交谈。这些律师专注于国内(与中国无关)投资问题,他们通常工作出色。然而,他们对中国几乎一无所知,因此在签署谅解备忘录之前,没有对中国方面进行适当审查。

2.中方几乎总是起草谅解备忘录。这几乎总是意味着中方 这几乎总是意味着中方在使用熟悉和了解中国有关谅解备忘录法律的律师。由中方起草的谅解备忘录通常是一份正式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其中包括争议解决方法和违约处罚。当然,这与谅解备忘录的要求恰恰相反。谅解备忘录必须写成不具约束力的文件,没有争议解决办法,也没有惩罚措施。见《在中国,把谅解备忘录当作有约束力的合同》。

3.谅解备忘录通常会规定两套条款,以确保自由考察计划的成功。首先,它将提出大额投资,但附带非标准的投资条款,要求外方披露投资项目中通常不会披露的技术信息。其次,谅解备忘录会建议一些根据中国法律是非法的合作形式。

美国/欧盟方面假定中方根本不了解美国/欧盟的投资运作方式,但了解中国法律,因此不会提出不合法或不切实际的中国商业结构。这两种假设都是不正确的,中方在此所做的一切都是有意为之,是其自由外观计划的一部分。

4.谅解备忘录通常是开放式的,对完成项目所需各个步骤的时间规定模糊不清。这是一个重大错误。在与中国公司合作的任何项目中,都必须设定明确而严格的期限,并且要有意愿。大多数谅解备忘录文件都会考虑最终起草一份最终协议。起草和执行日期应定为 30 天,最多 60 天。之所以要设定严格的期限,是因为外方必须准备好应对中方起草最终协议的标准方式,即:

a.中方不提供任何意见。如果外方提供了一份大纲或条款表,中方只会说 "看起来可以",而不会做出进一步回应,从而迫使外企完成最终协议的所有起草工作。然后,这份文件会提前提交给中方,让中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出回应。但是,外方一无所获。

b.随着最终协议最后期限的临近,外方开始担心由于无法达成最终协议而导致交易失败。中方通常会在最后期限前 4-7 天做出回应。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最后期限是 30 天、60 天还是 90 天,中方都会对最后期限做出强硬回应,希望通过最后期限的压力来软化外资企业坚持其条款的决心。

中方在截止日期前做出的答复通常会在最终协议中做出修改,完全推翻谅解备忘录和任何后续条款书中的条款。对于这些大规模的改动,中方从未给出任何解释。外方往往会干脆投降,而中方则占了上风。在另一些情况下,外方会做出回应,并在最后一刻对最终协议进行重大修改。同样,中方的策略是,最后一刻的谈判将迫使美国/欧盟方面犯起草方面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将被证明对中方有利。

4.结果要么是:a) 双方最终起草的最终协议漏洞百出,根本无法执行;b) 经过数月毫无结果的谈判后,双方一拍两散。但在此期间,中方一直在努力获取外方的技术。一走了之正是中方从一开始就计划好的,而不可能达成的条款也保证了这一点。中方成功地免费获得了外方的技术,而且没有任何风险,今后任何时候都不会承担大量投资或与外方合作的负担。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a.不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最好签订一份简单的条款书。即使使用谅解备忘录条款,外国实体在中国也会面临风险。

b.将投资与任何合作项目分开。根据标准的西式投资协议,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投资。不要将投资与未来在中国的合作挂钩。不要分期投资。要求中方在很短时间内投入全部资金。尽职调查仅限于贵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允许对贵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商业计划进行任何尽职调查。

c.如果今后将开展合作,则要求只有在全额收到投资后,才能讨论今后的合作。

当然,计划采用 MOU 免检计划的中国公司不会同意上述条款。如果中方不同意,你也许应该让他们滚蛋。

3.虚假合资企业免费外观计划

中国公司把组建合资企业作为查看(然后使用)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一种手段。我想说明的是,我并不是说所有中国合资企业的提议都是为了免费获得外国技术。虽然我们的中国律师对大多数(但不是全部)中国合资企业持怀疑态度,但也有很多合资企业是合法提议和成立的。在这里,我并不是指真正的合资企业,而是指提出合资企业建议的中国公司,它们并没有成立合资企业的真正意图,只是为了获取你的知识产权。

中方希望自由查看你的知识产权,通常会建议在中国成立一家合资企业来开发和营销产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建一个完善的中国合资企业在商业上是合理的,但在采用 "自由看 "合资企业计划时,情况并非如此。通常情况下,中方提出的合资企业类型在中国法律和商业条件下是允许的,也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通常是通过一份起草得当的许可协议来实现美国/欧盟方面的商业目标,而不是成立一家合资公司。

顺便提一下,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中国合资企业的信息,我建议您阅读《中国合资企业》:长篇大论》。

与中国公司利用中国合资企业随意查看你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基本问题如下:

1.成立合资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意味着要成立一家独立的公司,拥有独立的地址、独立的设施以及独立的管理人员、董事和员工。中方很少真正打算这样做。

2.实体成立后,必须向双方投资者发行股票。所有股票必须在合资实体成立当日发行给外方;股票发行不能等待。股票的发行不能由某些事件触发,如技术鉴定或政府批准。

3.中方通常会向外方提供合资企业的股份,以换取外方将外国技术许可给合资企业,并在今后开展一般合作。中方不要求外方向合资公司提供现金或技术。美方的建议是 "不劳而获"。美方将获得中国合资公司的所有权,而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只是将其技术许可给合资公司,并从中获得许可费。当然,任何成功的企业都不会不劳而获。然而,在中国,这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中国不允许 "血汗股权",也不允许基于中国实体获得的某些单独利益而发行股票(例如,对外国公司的优先投资)。股票必须以现金或设备等硬资产的形式发行。技术许可不属于在华合资企业的股权。就技术而言,只有当技术作为资产正式贡献给合资实体时,投资才算数。由于许可证可以撤销,因此根据中国合资企业法,许可证不被视为资产。即使技术作为资产投入,技术的价值也必须经过独立评估。通常情况下,美国/欧盟方面投入的知识产权最多不超过外国公司在合资企业总投资的 15%。

这意味着,中国公司提出上述 "不劳而获 "的条件,是为了说服外方放松警惕,透露机密的技术和商业信息。中方的理由是:"我们很快就会成为合作伙伴,为什么要隐瞒呢?"我们很快就会成为合作伙伴,为什么要对我们隐瞒什么呢?"但是,由于合资公司的条款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此你们真的不会很快成为合作伙伴,而这种诡计的结果要么是合资公司永远不会成立,要么是中方将此归咎于政府,然后利用不可抗力辩护,免去责任。

4.组建合资公司至少需要三个月,通常需要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既费钱又费时,商业计划中应考虑到这一时间和费用。如上所述,中国政府完全有可能不批准成立合资公司,尤其是在上述股权结构不允许的情况下。不过,中方通常会将合资公司的成立过程拖上一年或更长时间。在此期间,中方一直在努力从外方获取机密信息。在这一阶段的一个标准伎俩是,中方会说它正在把其他 "大玩家 "投资者引入合资公司,而这些新投资者持怀疑态度,需要在投资前看到技术证明。当然,这些大公司会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上市,从而为外方带来丰厚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外方甚至无需为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付费,这就变成了 "不劳而获"。与所有优秀的骗局一样,这也是一场贪婪的游戏。

5.如果中方的计划涉及实际组建合资企业,那么请放心,您将拥有不到 51% 的股份。由于您在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低于 51%,您将无法控制合资企业,也没有任何有意义的权利。许多(大多数?)外国投资者认为,他们在中国合资实体中的所有权至少可以让他们对该实体的运营行使一些控制权,但事实恰恰相反。中国没有有效的小股东保护措施。合资企业的管理层根本不会理会任何少数投资者的 "权利",包括外国投资者的 "权利"。因此,归根结底,在中国合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权力和控制权要小于仅向中方发放技术许可的外方。

6. 在技术开发和销售项目中成立合资公司的几乎所有商业理由,都可以通过发放许可证的方式更有把握地复制。例如,在起草许可证时,合资实体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提供与合资实体所有权百分比完全相同的经济利益。如果外方确实相信中国首次公开募股的前景(尽管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则可以起草许可协议,规定中国公司被许可人在出售中国实体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将为外国许可人提供与拥有中国实体股权时完全相同的经济回报。有关中国技术许可协议的更多信息,请查阅《中国技术与商标许可协议

7.许可证带来的控制利益可能相当可观。如上所述,如果外国实体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低于 51%,那么如果中方不履约,外国实体基本上没有任何补救办法。纸面上可能有补救措施,但中国公司法在这方面存在缺陷,小股东几乎没有任何有效权利。另一方面,精心起草的许可则赋予许可方非常强大的权利。如果中方不履约,许可人既可以终止许可,也可以起诉中方要求赔偿损失。这正是中方企业倾向于采用合资企业方式、避免使用许可的原因。

4.如何防范 "中国式免费外观 "骗局

有很多合法的中国公司在寻求与外国公司进行合法交易,因此,重要的是你要知道应该注意什么,以确定与你打交道的中国公司是真的想进行真正的交易,还是只是想免费看看你的知识产权。毫无疑问,有许多中国公司、基金经理和投资者看到了将西方技术和诀窍引入中国的潜力,并愿意为此向西方公司支付费用和/或与西方公司分享利润。

自由观望计划的核心是中国公司建议对外国技术型实体进行投资。为防止中方玩弄 "自由观望 "计划,必须制定一份 "干净 "的投资协议。干净 "协议的基本特征如下:

1.美国和欧洲式的投资协议通常过于含糊,无法有效地与中国投资者合作。对中国投资者而言,投资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必须支付资金的确切日期。

b.资金必须在截止日期以现金形式自由清算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任何声称资金已从或将从中国或香港或其他地方汇入的说法都应不予理睬。只有实际存入银行账户的现金才算投资。

c.要求中方同意,进行投资不需要中国政府或任何其他外国政府的批准,外国政府或外国银行的任何决定都不能免除中方在截止日期前付款的义务。

d.为使这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你应要求你的中国交易方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缴纳大笔诚信托管保证金。规定如果投资者未在交易完成日付款,托管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没有这个硬性规定的最后期限和巨额罚金,中国投资者几乎总是会延迟付款,即使是通过香港、美国或加拿大账户付款也是如此。

使用上述方法通常会阻止中方使用免费查询方法,并告诉你他们是真是假。这是因为,没有一家计划使用 "免费查询 "方法的中国公司会同意上述条款。在拒绝同意时,"自由看 "计划者会辩称,在它(或其所谓的外部投资者)支付任何款项或进行任何投资之前,你需要证明你的技术是可行的。此时,最好的办法通常是一走了之。

但大多数美国和欧洲公司选择继续与中方合作,因为中方有可能为其产品提供大量投资并开发巨大的中国/亚洲市场。此时,美国或欧洲方面会同意在最终投资前进行尽职调查。这个尽职调查期就是自由考察计划的执行期。美方或欧方应与中方签订一份协议,专门防止 "自由观望 "计划得逞。

由此产生了以下一些问题:

1.谁是贵公司或贵公司技术的实际投资者?许多中国公司发现很难从中国转移资金进行投资。即使是善意的投资者,通常也不可能直接从中国进行投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投资者往往规定 "他们的 "资金将由位于中国境外的其他实体支付。这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根据美国和欧洲的 "了解你的投资者 "和反洗钱规定,你必须清楚地知道这笔资金的来源。其次,异地付款是常见的延迟原因,在此类交易中必须避免延迟。

2.大多数投资协议禁止代理人持有股票。这是基于上文讨论的 "了解你的投资者 "和反洗钱规则。但当实际的中国投资者提议使用另一实体提供的资金时,他们往往会要求该另一出资实体以某种名义代表中国实体持有贵公司的股票。这种代理所有权在中国很常见,但在西方一般应避免这种做法。

3.如果西方公司正在与其他潜在投资者合作,通常必须确保向中方提供的任何特殊条款不会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相冲突。例如,对于单轮投资,通常会规定在所有投资完成后,该轮投资才会结束。如果要求中方在投资前有相当长的尽职调查期,这可能会与对其他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相冲突。

4.在这种情况下,标准的西式投资协议是不够的。您需要与拟议的中国投资者签订一份单独的专门托管/尽职调查协议。以下是这些尽职调查协议的一些要点:

a.贵公司股票的最终所有人是谁?是与您谈判的中国实体,还是您从未听说过也从未打过交道的香港公司、加拿大公司、开曼群岛公司、马恩岛公司或卢森堡公司?即使您的尽职调查协议是与一家中国实体签订的,该中国实体要求向您不认识的第三方提供权利的条款也是常有的事。您愿意向一个您一无所知的实体发行贵公司的股票吗?

b.风险更大的情况是,中国实体要求直接与其非中国代理机构签订投资/尽职调查协议。由于这些代理人通常只是空壳,没有任何资产,因此无法进行判决。这使得整个尽职调查协议失去意义。

c.美国/欧盟方面必须合理清晰地说明在尽职调查期间将向推定投资者提供哪些渠道和信息。首先,应严格限制披露的信息。中方几乎总是会要求更多,因此你必须设定并保持你的披露限制。其次,必须谨慎控制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参与者。中方通常与一组相关公司合作。一个标准的技巧是,中方通过谈判达成一项条款,允许他们向其中一家关联公司披露你的信息。之后,当你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侵权行为就会由这家与你没有合同关系的相关但独立的公司实施。这就意味着你没有合同依据向实际侵权人索赔,而你的中方交易方因此可以逍遥法外。

d.如果您需要其他投资条件,您必须列出这些条件的硬性期限。例如,如果交易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则应在合同中规定必须在尽职调查期结束前获得批准。如果需要许可证,则必须在尽职调查期结束前至少一个月完成起草工作。如果要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必须在尽职调查期结束前完成,只剩下资本化 - 这意味着在签署尽职调查协议后,必须立即启动合资公司的注册程序。

e.在尽职调查期结束时,必须要求中方 "硬碰硬",即在尽职调查期结束前必须满足或放弃完成投资的所有条件。也就是说,中国公司要么退出,要么签订正式投资协议,规定在五天内全额付款,或者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托管押金,并在三十天内完成投资。采用 "免费考察 "计划的中国公司通常不会同意这种快速成交方式。相反,他们会在尽职调查完成后,才开始谈判和起草投资协议及其他抵押协议。为了避免 "免费考察计划",您应坚持在完成尽职调查后立即进行投资。中国公司将审批/文件编制期拖长数年,最终却没有投资的情况并不少见。

f.如上所述,投资和尽职调查协议应规定,中国政府、任何中国银行或任何其他中国机构的任何行为均不得作为中国投资者履约要求的抗辩理由,如果投资者不履约,其托管押金或预付款将被没收。中国公司通常会坚持在原本简单的投资协议中加入冗长的不可抗力条款。如果你允许这种条款,你就几乎可以保证永远不会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实际上,一个好的办法是加入完全相反的条款,即中方保证其投资已经或将要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并且中国政府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被其用作抗辩理由。

即使在您同意向中方证明您的技术的情况下,也有很多方法可以化解 "免费查看 "计划。合法的中国公司会与您合作解决问题,但为了 "免费查看 "而参与其中的中国公司不会。你必须尽快确定他们的立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按照上述思路向中方提供明确合理的条款。

如果中方对上述直截了当的条款有异议,你应要求他们以书面形式概述他们的具体顾虑。如果他们的顾虑是合理的,你或许可以处理。如果中方没有回应,或者其顾虑不合法,你就知道自己的处境了。中国公司可能会在很长时间内刁难你,有时甚至会刁难你好几年。这是你无法承受的。您需要尽快与中方达成合理的安排,否则就得继续前进。

来自中国的投资者有可能就是我们所说的标准财务投资者。这些是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基金,重点关注财务回报。识别财务投资者相对容易。他们的兴趣不在于技术内容,而在于赚钱。与财务投资者谈判的重点是商业条款:价格、付款时间表、控制权、董事会代表、退出战略及相关事宜。与中国投资者就这些关键问题进行谈判通常相当困难。特别是,中国投资者喜欢在最后一刻以较低的价格出价。

但他们的动机显然仍然是经济上的。这样的投资者不会寻求对技术进行研究。这样的投资者不会提议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和合作关系。讨论仅限于强硬的商业条款。美国公司及其顾问对这类投资者习以为常。世界各地的做法都是一样的。因此,标准的交易技巧和文件一般都适用。

但要注意的是,中国投资者自称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基金,并不意味着它不专注于技术领域。事实上,在今天的中国,情况很可能恰恰相反。在本土创新的言辞之下,中国政府深知中国企业和学术机构没有能力为中国政府的计划快速开发现代技术。例如,"中国制造 2025 "等计划的最后期限已经临近,为了启动发展,中国政府已将获取外国技术作为首要目标。

为了实施这一收购计划,中国政府采取了两种方法。首先,中国政府要求中国企业在其业务领域内进行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以获取技术为目的的收购。其次,中国政府指示私人投资基金和银行放弃投资外国房地产和媒体等非必要领域,转而专注于技术收购。现有的中国基金已经改变了投资重点。新成立的基金只专注于在政府授权的关键领域收购外国技术。

在过去,您发现以技术为重点的投资者的方法很简单,那就是问这家中国公司是否与您的公司直接竞争?但现在需要做更多的调查。如果投资来自一家中国基金,你就得问,这家基金的目标是否仅限于经济回报,还是为了整个中国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基金持有人的经济利益而获取先进技术。

一旦确定潜在投资者主要关注技术,您就需要做出另一系列决定。

我们的中国律师通常会发现有三类投资者应该被拒绝,因为他们只打算免费看看:

1.投资者无意投资。他们只想免费看看。应尽快拒绝这类投资者。

2.中国投资者更高明的策略是以少量投资换取目标公司的技术。中国投资者普遍采取这种立场。他们的立场甚至超出了标准的 "免费看"。他们会说"我们现在是该公司的部分所有者,因此该公司应向我们免费提供该公司拥有的所有技术信息,并应遵循我们的方向在中国开展业务。合资企业、分销商和商业伙伴都应由我们来选择"。这违反了基本的公司法。少数投资者通常无权获取机密信息或指导公司运营。当少数投资者与公司直接竞争时,尤其如此。当中国投资者提出这种要求时,通常表明他们只是打算奉行自由观望策略。当他们暴露真实意图时,就应该把他们拒之门外。

3.比较困难的投资者类型是至少声称打算购买公司多数股权的投资者。众所周知,中国投资者的收购会遇到很多障碍:a) 就商业条款达成一致;b) 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c) 获得美国政府的批准。因此,即使中国投资者有诚意,从中国进行收购也会耗费大量时间,甚至可能根本不会发生。这里的风险在于,中方的投资会变成一个免费的幌子。这种结果很常见,必须加以抵制。

中方要求的尽职调查期限和尽职调查内容是转换为自由查看的核心。顺序一般是这样的

中方在谈判开始时同意一个很高的价格。然后,就在最初的截止日期前,中方要求大幅降低价格,并给出以下三个理由之一:a) 对技术不再有信心;b) 中国政府不允许投资;c) 中方的最终支持者(银行和基金)不同意。在每种情况下,中方提出的解决方案都是由投资对象提供有关该技术的内部数据,或在中国开展合作项目,以展示和证明该技术。

随着中方要求获得越来越多的技术信息,这一过程仍在继续。最后,如果美方最终同意大幅降价,中方就会完成交易,因为它以低廉的价格获得了技术。有时,交易干脆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从来不是中国投资者的决定。相反,中国公司通常会将交易失败归咎于中国政府的决定或交易的未知中国 "支持者"。

最后,中国投资者要么以低价收购技术,要么将交易转化为免费观望计划。于是,一个看似合法的投资方案就变成了一个免费观望计划,或者是一个荒唐的低价计划。金融媒体经常报道这种常见情况,即中国收购失败变成技术盗窃。例如,请参阅《纽约时报》2018 年的这篇报道:《中国竞购科技强国,美国芯片设计盗窃案内幕》(Inside a Heist of American Chip Designs, as China Bids for Tech Po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