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什么是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
经过中美两国法律专家数十年来对中国大陆知识产权保护改革的接触,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首次在北京、上海、广州开创、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此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系统迅速发展,如今,中国各地已有20多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最近,也可能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里程碑,是引入了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其功能非常类似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民事知识产权上诉具有全国性的管辖权。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首例案件的报告法官朱力的话说,这些法院的程序体现了 "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 "的理念。
部分是由于知识产权在中美贸易争端中的作用,这些法院在国际上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它们受到许多观察家的赞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是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官主持的。这些法官被誉为 "中国法院系统中受教育程度最高的法官之一";大多数法官都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有些法官有超过十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然而,对于西方观察家来说,他们的有效性知之甚少,对他们的程序更是一无所知。
本帖利用马锋律师和方达律师事务所深圳法律团队于2019年9月12日为北京大学研究生所做的演讲中的笔记,试图对这些法院的程序和当事人可获得的程序性权利进行概述。我感谢卫倚君慷慨地帮助我准备这次活动的笔记,没有他的帮助就不可能有这份备忘录。
-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个案例:概述
背景介绍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保留了中国普通法院的审问式民法方法。在这种方式下,法官主导事实的调查,并积极确定适用的法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考虑判例法的先例,但这些判例法并不是控制性的,就像在美国这样的普通法国家那样。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院将遵循以下程序,该程序与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有多种相似之处。
程序
首先,原告通过提出索赔来启动诉讼程序。然后,法院必须在5天内向被告发出索赔要求的副本,被告有15天的时间向法院提交答辩(《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即民事诉讼法)。之后是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开庭前,当事人可以行使申请撤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他们通常会有机会进行谈判解决。如果仍未达成和解,审判将以判决(判决)告终。
除了上述程序上的相似之处外,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还没有采用美国地区法院的许多程序机制。没有预答动议的机会,也没有相当于证据的东西。与美国地方法院的专利纠纷不同,知识产权法院不会举行马克曼听证会或任何类似的会议(在美国专利案件中,马克曼听证会的事实调查结果通常会导致和解,并导致案件被撤销)。也没有任何等同于简易判决的动议。
一方面,缺乏这些东西会加快审判速度,在案情方面为当事人产生更快的结果,减少程序性延误和失控的法律费用的空间。另一方面,对程序公正性的保证较少--特别是披露和马克曼听证会--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这些相同的费用和延误,但在上诉阶段而不是在一审阶段。
救济
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对原告有利的裁决通常会带来损害赔偿的权利,作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补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因专利侵权而判给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
第 65 条中规定了四种这样的方法。第一种是根据专利持有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如果这难以准确确定,法院可以改用第二种方法,命令没收被告从专利侵权中获得的收益。如果法院也无法评估这一数额,它可以(根据第三种方法)命令被告为每次侵犯专利的行为支付使用费。如果上述方法都失败了,法院保留剩余权力,可以将赔偿金定为10,000至1,000,000人民币之间的任何数额。赔偿包括原告支付的合理法律费用。
保护令:原告也可以申请针对专利侵权的审前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6条,如果专利持有人有证据表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他们可以申请法院命令,阻止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这需要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向法院交纳保证金。如果申请符合规定,法院就需要在48小时内或在特殊情况下在96小时内对案情作出裁决。
如果保护令被批准,被告必须停止被指控的违法行为。根据法释[2018]第4条规定。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的法律解释[2018]第21号第四条规定,向被告告知保全令可能影响保全令的执行的,法院可以在五日内告知被告保全令生效的情况。被告可以申请对法院命令进行复审,但在复审期间,该命令不会被中止。如果被告成功推翻了保护令,被告可以动用原告的法院担保来补偿保护令造成的损失。此外,如果原告在保护令下达后15天内没有对被告提起法律诉讼,保护令将被取消。关于上诉程序的更多细节,见2018年的解释。
上诉
对这些裁决的上诉直接向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IPT SPC)提出。这是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知识产权和其他案件诉讼程序问题的决定》(《决定》)。根据《决定》,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将审理涉及以下案件的上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和其他专门的高技术知识"。这一程序也适用于行政上诉,被上诉人是政府实体。如果认为有必要,IPT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上诉送至下级法院进行重审,而不是审理上诉。
保密性
与美国一样,中国的律师对其客户有保密的义务,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这包括保护商业秘密,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3条所规定的。这意味着客户有权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但有一个例外,即律师的保密义务可以暂停,以防止客户犯下刑事罪行或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危害)。最后一个短语,即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其含义比大多数西方国家要广泛得多。危害 "公共安全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LPRC)第二部分第二章,主要指工业破坏、恐怖主义和纵火等暴力行为。危害 "国家 "安全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02-113条),包括范围更广的危害国家的罪行。见《律师-客户特权以及为什么在国际上做生意时它真的很重要,特别是在中国这些天。
以上文章由Hannibal El-Mohtar撰写,他是一名加拿大律师,在Borden Ladner Gervais LLP的多伦多办公室完成了他第一年的实践,他协助BLG的国际贸易业务,负责进口许可证审查、到期审查和白领刑法。汉尼拔目前正在北京大学攻读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