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子类和基本号码

我们的中国商标律师经常被问及商标尼斯分类系统与中国商标小类系统之间的区别。两者有联系,但又有很大区别。

尼斯分类系统是一种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法,它将所有可能的商品和服务分为 45 类:34 个商品类别和 11 个服务类别。该分类法最初于 1957 年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大多数西方国家和工业化国家都使用这一系统,包括美国、墨西哥、欧盟、后苏联共和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但不包括加拿大!)。(但加拿大没有!)从理论上讲,而且主要是在实践中,通用分类系统使得通过《巴黎公约》或马德里体系在多个国家申请同一商标变得更加容易。尼斯分类法也是商标费用结构的基础;在大多数国家,商标申请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类别的数量。

中国的小类制度是尼斯分类制度的叠加。中国商标制度的一大特色是对尼斯分类制度的独特解释。中国将每个尼斯分类划分为若干子类,并将每个子类视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商标注册赋予商标所有人在所涵盖子类中的权利,但几乎不赋予其在任何其他子类中的权利。(有关这一特点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在中国而非马德里注册您的中国商标

尼斯分类系统包括 45 个类别中每个类别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清单。每种商品和服务都有一个六位数的 "基本编号",以两位数的类号开头。例如,第 15 类包括乐器,第 15 类的商品清单包括手风琴(基本编号 150001)、钢琴(基本编号 150008)和音叉(基本编号 150033)。

中国根据《基本号码》编制了自己的清单,确定了每个类的子类和每个子类中的《基 本号码》。例如,第 15 类有 2 个子类:第 1501 子类包括乐器,第 1502 子类包括乐器的配件和零件。可以想象,钢琴和手风琴属于子类 1501,音叉属于子类 1502。

但 15 班是一个相当直接的例子。第 09 类是个熊孩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简要说明是:"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称重、测量、信号、检查(监督)、救生和教学用仪器和器具;导电、开关、变换、积聚、调节或控制电力的仪器和器具;用于录制、传输或复制声音或图像的仪器;磁性数据载体、录音光盘;光盘、 DVD 和其他数字记录介质;投币式仪器的装置;收银机、计算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器具。"

中国将 09 级分为以下 24 个子级:

0901 计算机和外部设备

0902 记录和计数机

0903 不被视为打印机或复印机的其他办公设备

0904 称重器

0905 测量仪器

0906 信号仪器

0907 电信和导航仪器

0908 音频设备

0909 用于摄影和电影的机器和仪器

0910 测量仪器、实验室仪器、电子测量仪器、科学仪器

0911 光学仪器

0912 用于输电的材料

0913 水晶、电和碳材料、电子和电子元件

0914 电器和控制装置

0915 电镀设备

0916 灭火器

0917 电弧切割和焊接设备

0918 工业 X 射线机器和装置

0919 安全/救援仪器

0920 警报装置、电子铃

0921 眼镜及配件

0922 电池和充电器

0923 电影胶片和曝光材料

0924 未列入上述子类的其他项目

是的,这很复杂。大多数类别介于 15 类的简单性和 09 类的复杂性之间,但需要了解的要点是,基本号码指的是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子类别指的是每个类别中的商品或服务子集,(理论上)是由该子类别中商品/服务的基本号码定义的商品或服务的离散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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