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的TM申请人,坏消息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并向公众征集意见。在第一篇关于修订后的法律对国际品牌的潜在影响的文章中,我们探讨了对商标定义的拟议修改,以及中国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绝对理由。今天,我们将目光转向法律草案中有关恶意商标申请的规定。

长期以来,恶意商标申请一直是国际品牌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据我所知,有一家公司不得不支付 25 万美元,才从恶意注册商标的人手中抢回自己的商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已被证明是无效的。因此,更有效地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成为修订草案的优先事项之一也就不足为奇了。

修订草案第 22 条确定了一些恶意申请的情形,其中有两种情形是国际品牌经常遇到的。一种是在没有使用意图的情况下申请大量商标注册。这主要是指商标抢注,即某人注册商标的唯一目的是在他人(通常是在其他地方使用该商标的外国品牌)想要获得该商标时设法获得报酬。

国际品牌经常面临的第二种情况是申请侵犯其在先权利或利益,或者有人申请注册国际品牌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定影响)。修订草案第 23 条禁止此类申请。有时,这些恶意商标申请是由无意使用商标的 "擅自占位者 "提出的。但在其他情况下,恶意申请人可能是为了使用该商标,或阻止合法所有人使用该商标。

恶意商标申请可能侵犯的现有在先权利的一个例子是品牌对其标识所拥有的版权。根据中国的条约义务,国际品牌即使没有在中国(或其他任何地方)注册版权,也可能在中国享有徽标版权保护。这与商标权不同,商标权只有通过在中国注册才能在中国产生,非常有限的情况除外。

有趣的是,修订草案第 23 条将 "权益"(interests)一词添加到恶意商标申请的侵权范围中。这一新增内容可能反映了一种举措,即扩大在中国没有在先商标或知识产权注册(或至少在中国使用过未注册的商标)的当事人可以打击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商标申请的范围。这只是推测,但利益可能包括:恶意商标注册人在中国海关备案恶意商标的能力威胁到某品牌的出口能力。

根据修订草案,对恶意注册的处罚将更加严厉,对恶意注册的补救措施也将更加动态。在某些情况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最高可被处以 25 万元人民币(约合 36,855 美元)的罚款。新的第 48 条还明确规定,恶意注册商标的人将对其恶意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使当事人在技术上是品牌所有人的情况下使用了该商标。受影响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将恶意注册的商标转让给他们。

由于恶意申请是国际(和中国)品牌在中国寻求商标保护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修订草案的建议对于除恶意行为人本身之外的几乎所有人来说都是好消息。摒弃形式上优先考虑在先商标申请的制度,而不考虑实际情况,如商标在中国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消费者接触商标的日益跨国化的方式,无疑将有利于实现公平。综上所述,修订草案仅仅是一个草案。这些建议的生效尚需时日,即使到那时,新规定的具体执行方式仍有待观察。对于品牌而言,在中国注册商标时仍需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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