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联邦枪支管制法》将大麻使用者视为不能合法拥有或持有枪支的 "被禁者"。在过去,许多请愿者未能推翻根据该法律作出的定罪。这种情况现在正在改变。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被称为 美国诉哈里森一家联邦法院裁定,仅使用大麻并不能使某人失去拥有枪支的权利。今天,我想讨论这个案件以及为什么它如此重要。
作为参考,哈里森法院是这样总结《枪支管制法》的相关规定的:
该法规最初禁止任何 "非法使用或沉迷于大麻或任何抑制剂或兴奋剂药物......或麻醉药品 "的人获得枪支,但它在1986年被修订为广泛禁止任何 "非法使用或沉迷于任何受控物质(如《受控物质法》(21 U.S.C. 802)第102条所定义的)"的人获得或拥有枪支。在其现代形式下,[该法]因此剥夺了一个人在成为大麻 "非法使用者 "时拥有枪支的基本权利。而在美国看来,所有大麻使用者都是 "非法使用者"。
事实上,这就是联邦政府对法律的解释。酒类、烟草、火器和爆炸物管理局(ATF)要求枪支购买者填写一份名为ATF 4773的表格,其中要求申请人对以下问题回答 "是 "或 "否":
你是否非法使用或沉迷于大麻或任何抑郁剂、兴奋剂、麻醉剂或任何其他受控物质?
警告:根据联邦法律,使用或拥有大麻仍然是非法的,无论它在你居住的州是否已被合法化或非刑事化用于医疗或娱乐目的。
如果申请人对这个问题回答 "是",他们的申请将被拒绝。如果他们事实上是大麻使用者--即使是在大麻完全合法的州使用医疗或娱乐性大麻的人--但回答 "否",他们会被指控犯罪。因此,总而言之,联邦政府认为,即使是州内合法的大麻使用者也应该被剥夺第二修正案的权利。
现在回到哈里森案。本案与过去一些试图宣布联邦枪支限制违宪的案件不同的是,它是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件之后判决的、 纽约州步枪和手枪协会诉Bruen案.我不会在这里分析Bruen案,只是指出它简化了法院用来评估枪支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的测试。
根据Bruen案,评估第二修正案案件的法院必须看第二修正案的明文是否适用于一个人的行为。如果适用,则推定该人享有第二修正案的保护,除非政府能够证明该限制 "符合国家枪支管理的历史传统"。
第一个问题对法院来说是很容易解决的。哈里森是一名美国公民,因此拥有第二修正案的权利。你会认为这可能是分析的终点,但联邦政府甚至辩称哈里森并不拥有联邦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然而,美国认为,大麻使用者是违法者,而违法者并不属于权利受宪法保护的'人民'"。无论你是否支持枪支所有权,如果一个人使用大麻就不再拥有宪法权利的断言,坦率地说是令人吃惊的,如果不加控制,可能会导致一些黑暗的地方。
法院分析的重点是第二点--针对大麻使用者的枪支管制措施是否 "符合国家的枪支管制历史传统"。为了做到这一点,法院指出:
因为 "宪法规定的权利是以人民通过这些权利时理解的范围来体现的",所以在1791年第二修正案通过时存在的历史类似物具有主要意义。
法院的意见书很长,我就不在这里一一总结了。如果你对此案感兴趣,喜欢阅读美国历史,或者只是喜欢阅读一系列大量的法律脚注,我建议你阅读一下。但我只想说,法院不同意完全剥夺大麻使用者的第二修正案权利与历史上的枪支管制措施是一致的。
重要的是要明白,这个案件不会在一夜之间改变枪支管制的法理。它是俄克拉荷马州一家联邦法院的地区法院判决,在其他地方没有先例,甚至在该地区内也不一定有先例。法院并不打算推翻法律,而只是驳回一项联邦起诉书。
我们推测,鉴于此案的影响,将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可能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还怀疑其他联邦法院将在未来几个月和几年内作出类似裁决。其结果可能会恢复许多被剥夺的大麻使用者的第二修正案权利。
无论《Canna Law Blog 》的读者是否支持枪支管制,可以说,你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不支持因为使用大麻而使人们受到不同的政府管制。请继续关注 Canna Law Blog了解更多关于大麻枪支管制问题的最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