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与吸毒用具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某些列举的权力(第一条第8款),"宪法没有授权给[联邦政府],也没有禁止给各州,而是分别保留给各州或人民"(第十修正案)。虽然所列举的权力之一是对州际商业的监管,但作为《受控物质法》(CSA)的一部分,联邦毒品用具法规规定销售毒品用具是非法的,即使销售只发生在一个州的边界。这怎么能与宪法中关于国会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明确语言相吻合呢?

好吧,可以说,这是不可能的,除非有相当多的创造力被部署。幸运的是(或不幸的是,取决于你在某些问题上的立场),国会和联邦法院并不缺乏创造力,正如他们在CSA中对毒品用具的处理和法院对其解释的决定中所展示的那样。

根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863(a)条,这是非法的:

(1) 出售或要约出售毒品用具;
(2) 使用邮件或任何其他州际商业设施来运输毒品用具;或
(3) 进口或出口毒品用具。

很容易看出国会列举的权力与第863(a)条的第二和第三项禁令之间的联系。宪法赋予国会 "管理与外国以及各州之间的商业 "的权力。此外,国会还有权 "设立邮局和邮路"。对哪些商品可以 "使用邮件 "的监管是该权力的一个合乎逻辑的辅助手段。

然而,当涉及到第863(a)(1)条时,人们可以花几个小时来研究宪法所列举的权力,但却找不到任何语言来支持国会可以禁止在华盛顿州的边界内,在同一州的两个居民之间出售烟斗的主张。如果交易涉及美元的使用,那么也许国会 "铸造货币 "的权力,也是宪法所赋予的,可以提供一个管辖权的钩子。但是,如果烟斗的买家以实物支付呢?或者,如果只是提出销售,而没有涉及金钱的实际销售呢?

Fry诉美国案 (421 U.S. 542 (1975))中,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纯属国内性质的活动也可以由国会管制,只要该活动影响到各州之间或与外国的商业。这是非常广泛的语言,几乎可以涵盖任何活动。此外,国会不需要对某项活动是否影响州际商业 "作出具体的结论"。佩雷斯诉美国(402 U.S. 146(1971))。这是一种优雅的说法,即国会在决定某事对州际商业有影响时不需要看事实。

宪法制定者赋予国会监管州际商业的权力,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他们了解货物跨州流动所带来的问题。有理由认为,他们也知道纯粹的州内活动可能会对州际商业产生影响,但赋予国会的权力在语言上仍然很狭窄。如果制宪者想赋予国会监管 "影响 "州际商业的活动的权力,他们本可以在宪法中明确说明这一点。然而,他们选择不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后来扩大联邦权力的举动就显得很狡猾。

我们可以,也应该质疑联邦毒品用具法规是否与制宪者的设想一致。然而,作为一个实际问题,联邦法院没有任何问题,发现该法规是符合宪法的,即使它规范了纯粹的国内活动。在国会或法院决定开始实施宪法第一条第8款的 "几个州 "部分之前,公民别无选择,只能遵守目前对 "州际商业 "的广泛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