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行业的人都知道,大麻被联邦列为表一受控物质。附表一意味着该药物没有公认的医疗价值,具有很高的滥用可能性,即使在医生的监督下也不能安全使用。其他第一类毒品包括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几种迷幻物质,包括LSD、迷幻药、佩奥特和MDMA。除了非常严重的犯罪方面的分类外,附表一的分类意味着试图在联邦法院执行涉及大麻的合同几乎是不可能的。
挑战大麻附表一地位的被告人
一群被判犯有联邦大麻罪(包括共谋罪)的被告试图推翻他们的共谋罪指控,认为《受控物质法》(CSA)将大麻列为附表一毒品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权。他们争辩说,大麻的分类没有合理依据,因为它不符合附表一的标准。(例如,它有医学上接受的用途,因此不符合附表1的标准)。
第二巡回法院的框架
本周,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这一对大麻附表1分类的挑战。(意见在此)。被告并没有要求对大麻进行重新分类。相反,被告认为法院应 "将违规的法定分类作为违宪处理",并将重新分类留给国会处理。初审法院认为,这种挑战必须通过向司法部长提出申请并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但审判法庭仍然认为,被告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通过直接攻击宪法来挑战大麻的分类。
初审法院采用了所谓的 "合理依据审查"。对于在座的非律师人士来说,这是审查政府行为的最低形式。硬币的另一面是 "严格审查"。尽管初审法院同意被告的观点,即大麻是用于医疗目的的,但初审法院说,仅此一点不足以证明大麻的分类有误。审判法庭说,标准是 "是否有任何可以想象的基础来支持这种分类"。
任何 "可能 "支持该分类的 "可想而知的依据"。这是一个非常、非常低的标准。 第二巡回法院同意这就是标准。合理依据审查的经典表述是,被质疑的政府行为(或这里的大麻分类)只能与合法的政府利益合理相关。第二巡回法院首先列出了这个标准,然后解释说这意味着 "任何可以想象的基础"。
被告争辩说,政府认为大麻符合附表1的每一项法定标准是不合理的。听起来很合理,不是吗?如果大麻有医疗用途,得出它不符合附表1标准的结论似乎并不 "合理"。因此,大麻的分类是错误的。
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它确定被告的分析不适当地将宪法问题与法定因素联系起来。
支撑第二巡回法院分析的法学理论
第二巡回法院参考了1993年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即F.C.C.诉Beach Commc'ns, Inc.,508 U.S. 307(1993)。该案源于FCC对1984年《有线电视通讯法》(Cable Act)中使用的 "有线电视系统 "的定义的诉讼。在当时新上任的托马斯法官的意见中,最高法院裁定:a:
"如果存在任何可以合理设想的事实状态,可以为分类提供合理的依据,那么既不沿着可疑的路线进行,也不侵犯基本的宪法权利的法定分类必须得到支持,以应对平等保护的挑战。"
只要国会的行动有一个 "合理的理由",法院的调查就结束了。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法规中的分类被推定为有效,那些攻击立法分类的人必须 "否定每一个可能支持它的可设想的基础",而 "可设想的理由 "是否真正激励了立法机构,则 "无关紧要"。这是一个艰难的--有些人可以说是几乎不可能的--障碍。
第二巡回法院认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二巡回法院轻松地驳回了被告对大麻被列入附表一的质疑。法院的理由是,有 "许多可以想象的公共健康和安全理由 "来证明国会和DEA继续对大麻进行监管是合理的。法院指出,DEA最近将大麻描述为诱发 "各种精神活性效应,可导致行为损害",DEA认为大麻可以 "降低智商",并导致与家庭、学校和工作有关的问题。这些 "理由 "来自于2016年DEA拒绝将大麻重新归类的申请。自2016年以来,发生了很多变化。显然,在联邦层面上还不够,法院继续在倒退。太糟糕了,法院没有考虑沃伦/布克给司法部长的信,或任何其他数量的令人信服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