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美国判决会在国外被执行吗?

美国律师经常与我的律师事务所联系,要求执行他们在海外的判决。律师寻求我们的帮助,以执行美国法院对一家与律师的美国客户有业务往来的外国公司的判决。诉讼程序几乎总是相同的。诉讼律师送达被告,几个月后,他们收到了美国法院的判决书。当外国公司拒绝支付哪怕一美元中的几分钱时,诉讼律师意识到需要将判决拿到海外执行。

只有在这时(通常在我们转达这一信息之前),诉讼律师才意识到许多国家不执行美国的判决。为了有机会收款,案件往往必须重新审理,只是这次是在一个不那么有同情心的论坛。这些噩梦太常见了,它们的起源通常是一份要求在美国进行诉讼或对管辖权完全保持沉默的合同。明智的商业律师有一个仲裁条款,但不幸的是,许多合同没有包含这一关键因素。我在下文中提出了一些避免这种恶梦的建议,强调了欧洲,特别是德国的立法。

根据外国当地法律承认美国的判决

美国没有加入任何关于对等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国际公约。没有此类协议的原因似乎是,外国认为美国法院(特别是美国陪审团)给予了过多的裁决(特别是在侵权案件中,尤其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且太经常地主张治外法权和无视国际法。

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一个外国的法院是否会执行美国的判决,这个问题由该外国的规则和国际礼让来决定。一般来说,美国的判决如果没有首先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就不能在该外国执行。美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仅取决于外国的法律,而且还取决于礼让、互惠和既判力的原则。

外国法院一般不承认美国的金钱判决,除非:(1)美国法院有管辖权;(2)被告被适当送达;(3)诉讼程序不因欺诈而无效;以及(4)判决不违背外国的公共政策。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典条款,规定了类似这四条规则的内容,但美国判决的可执行性在各国之间仍有很大差异,即使是在欧洲内部。一些国家倾向于执行美国的判决,而一些国家几乎从不执行。一般可以说,不涉及侵权索赔或惩罚性赔偿的非违约判决更有可能被执行。

在欧洲,执行问题通常出现在美国法院缺乏管辖权、被告没有得到适当的送达,或存在公共政策问题的情况下。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欧洲法院将不承认美国判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承认外国判决而言,管辖权必须由欧洲国家的法律而非美国法律决定。例如,根据所谓的 "镜像原则",德国法律将其自身的管辖权规则投射到外国法院,如果情况相反,德国法院本应拥有管辖权,那么外国法院就被视为拥有国际管辖权。

根据2005年6月缔结的《海牙法院选择公约》,当其他签署国的判决遵循有效的 "法院选择协议 "时,签署国应承认并执行这些判决。根据该公约,各国将执行法院选择条款和由此产生的判决,就像《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和随后的仲裁裁决一样。欧盟(除丹麦外)是该公约的签署国,但由于美国不是,欧盟没有法律义务执行美国的判决。

适当的服务

欧洲法院也经常因为不适当的送达程序而拒绝执行美国的判决。如果被告以任何方式参与了美国的诉讼,就不能在欧洲法院主张这一辩护。因此,这个问题通常在试图执行缺席判决时出现。正确的送达通常要求按照欧洲国家的法律进行送达,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按照1965年11月15日的《关于在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和法外文件的海牙公约》进行。

海牙公约》第2条要求每个国家指定一个中央机构,接受来自其他国家的送达请求。第5条规定,中央机关应自行送达或由适当的机构根据该国自己的送达法律或申请人要求的特定方法送达文件。

必须向有权接受这种送达的正确人员送达,但同样重要的是向被告提供申诉和传票的翻译。在大多数海牙公约签署国,如果不翻译法院文件,即使被告有充分的诉讼通知,也会被认定为适当送达。我们看到这一要求被忽视的次数和被遵守的次数一样多。

公共政策

欧洲国家将不承认外国判决,如果这样做不能与他们自己的法律相协调。如果主要原则,如侵犯基本权利或当地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或类似情况,被授予判决的外国法院忽视,执行能力将被拒绝。

惩罚性赔偿和三倍赔偿一般被认为是过度的,并且与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公共政策相悖,在将判决书带到欧洲进行承认和执行之前,几乎都应该将这些部分从美国的判决中删除。我们的经验是,美国联邦法院非常愿意作出删除这些损害赔偿的新判决,以使他们的判决更有可能在海外被执行。

总结

让美国的判决在欧洲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是可能的,但前提是美国的诉讼从一开始就着眼于在欧洲的可执行性。在美国提起诉讼之前,关键是要了解最终需要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欧洲国家对判决承认的要求。